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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偉峰顧問
雖然網頁或網站不屬於嚴格法律定義下的「廣告」,但依據行政院解釋令函,存在於網際網路中的網頁具有「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公開性質,仍視為廣告之一種,應納入主管機關管轄範疇。
根據「藥物藥商管理法」產品未經申請核發藥物字號,不得宣稱療效!除了保養品外,許多商品的說明都很容易涉及療效,引發衛生主管機關的關切。例如健身器材宣稱可瘦身減重、飲品茶類與特產美食常宣稱去除油脂、美白去斑...等等。當衛生單位發現網頁出現這類文字,都會主動要求網站經營者到場說明,調查實際刊登人,以釐清責任歸屬。
更新日期:20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