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連載於2007/03/02工商時報D2版
作者:丁偉峰顧問
顏先生的家族企業專門由國外進口美妝用品供貨給傳統美妝店銷售。他希望除了傳統零售通路之外,應該藉由網路的力量來銷售商品。經過我們評估與規劃,他並沒有建立公司專屬的電子購物網站,也沒有刊登建立網路拍賣賣場,但每個月都有數百萬商品賣給網友,這是怎麼回事?
根據資策會2006年的統計:64%的網路商家都擁有自備商品(自行生產、買斷囤貨或由實體商店提存),可見有許多商品生產廠、經銷商或是零售商,為了打開網路銷售市場而將商品放在網站上銷售。但擁有商品的生產者或供貨商,一定要擁有自己專屬的B2C電子商務網站不可嗎?除了自行開發或租用套裝系統建立自己的網店之外,以下介紹兩種大家常見卻也常混淆的型態。
型態(1):轉交上架~與網路通路商合作
本系列前文說過,許多大型購物網站專營網路上的銷售,但本身幾乎沒有任何自有商品,而是與各供貨商達成「先接單再出貨」的合作協議(B2B2C型態)。也就是說,供貨商本身只要先提供商品圖文資訊,由該網站刊登接受網友訂單,再轉由供貨商出貨給購物網友,只要與該大型購物網站談妥「拆帳」的比率即可。如此,供貨商當然不必再耗費任何費用,自建零售網站或網路拍賣賣場。Yahoo購物中心與PChome線上購物即屬之。
型態(2):商家上架~半開店經營
許多供貨商紛紛爭取與上述大型網站通路合作的機會,有些供貨商家雖然頻頻示好,但對方總是禮貌回絕,石沈大海。因此有大型入口購物網站,另外提供了「付費上架」的「商家開店」服務,只要支付一定費用,就可以在大型購物網站或入口網站中開設自己的網店,再由商家將商品一一上架。但嚴格來說,由於是與大型入口網站以及其他商家「共用」會員資料庫,並不擁有商家專屬的會員,所以仍只是商品上架的「半網店」而已。國內的「PChome商店街」屬之。
若僅從網站上觀覽,因為商品都同樣出現在某大型入口網站中,可能並不容易區分有何差異,但其中有很大的不同。在前者,對供貨商來說其實是一種「轉交銷售」,因為每筆交易都是屬於大型購物網站的營業額(由該網站開立發票給消費者),所以他們將會運用其龐大的廣告資源與網友流量,來拉抬銷售量。也因此該購物網站會要求較高的成交拆帳比率,以支付其廣告成本。
在後者,商家上架之後大型網站僅收取交易「手續費」,其實相當微薄,並不能再為商家製作太多廣告。也就是說,在後者應由商家自行為上架的商品另謀廣告與行銷的方式,並自行負擔廣告的成本,本質上比較像是「自行經營」。最近發現,許多商家以為大型入口網站必須為其「主動」宣傳促銷,應為誤會。
不論上述哪一種型態,都說明擁有商品的供貨者不用自建購物網站,也不用自闢拍賣賣場不可。利用高知名度網站的服務與合作機會,以「上架」的概念行之就可以在網路上銷售商品。當然,仍有不少商家不明其中差異而誤用上述兩者。業主若有疑問,不妨向網路企管顧問公司詢問,就可依據業主自身的實際狀況,分析出最佳的網路銷售模式
本篇連載於2007/03/02工商時報D2版
更新日期:2013/2/23 發表日期:200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