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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偉峰 顧問口述
王國鴻 整理
NCC為防堵垃圾郵件濫發行為,於97年11月24日通過新版「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新版法案乃以94年來行政院提出之條例草案為基礎,並新增了「默示拒絕」的規定,未來如果沒有獲得收信人的同意,連續發送廣告信件就屬違法。
該法案中,所謂「默示拒絕」的規定就是發信人寄出第一封信後,如未取得收信人願意繼續收信的確認訊息,則不得再寄下一封信,否則就屬違法,民眾並可向濫發垃圾郵件者請求每封電子郵件新臺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之損害賠償額,以自動方式蒐集或出售電子郵件位址之行為,或提供以濫發為目的,供應具備濫發功能之電腦程式等濫發輔助行為,也應與濫發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這項法案雖已順利通過NCC審議,但仍需遞交立法院審查,完成三讀立法,才能正式生效,顯見該項法案要能真正明確法律規範,有效防制垃圾郵件還有一段距離。
更新日期:2010/9/28 發表日期:2008/11/26